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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标注册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昆明商标注册侵权诉讼的程序性抗辩理由有哪些呢?
一、诉讼主体资格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原告是否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抗辩理由。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是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均可以作为原告告提起侵权诉讼的人有:
1、商标注册人(若是共同商标,其代表人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2、商标受让人,在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驰名商标持有人。
4、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5、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分为: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明确授权后,可以就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对案件受理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提出的抗辩理由。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管辖级别: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应当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是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2、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的管辖地域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具体包括:①侵权商品生产地;②侵权商品销售地;③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④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经常性储存、隐藏侵权商品所在地。
4、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该诉讼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提出的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有七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商品装潢,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的商标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营业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证据收集方面,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与当事人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等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被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查明涉案货物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还是其许可的产品。(T8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内容时,确认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倍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指明供应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货物的销售价格;
(2)未售出的侵权货物的价格;
(3)侵权货物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已经确定;
(4)侵权货物的市场中间价;
(5)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营业收入;
(6)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货物价值的因素。
例外情况:如果卖方不知道货物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指定了供应商,则应明确规定不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合法取得商品的情形有四种:
(1)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由供方合法签字、盖章,并经供方审核属实或认可;
(2)有买卖双方签订并经核实确实履行的采购合同;
(3)有合法的采购发票,发票上记载的项目与涉案货物相对应;
(4)其他能够证明依法取得涉案货物的情形。特别是该程序规定,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调查处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或者终止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1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2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供证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材料。
3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4根据商标法第18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是以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按外国申请人方法办理。国内外的联络处、办事处均不可以作为申请人。
6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在2014年5月1日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书式审查后,对其中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件发放受理通知书,通常情况下发放时间约为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左右。
2014年5月1日后,商标局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调整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将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财务对款等形式审查工作调整到发放受理通知书之前。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补正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并经财务对款成功后,方可发放受理通知书。因此,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会长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前的发放时间,希望广大商标申请人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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