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标注册设计时要遵循的意义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云南元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昆明商标注册设计时要遵循的意义

昆明商标注册设计时要遵循的意义

作者:云南元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1 08:59:40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充分注意和避免这些问题。在昆明商标注册的标志设计中,要遵循意义原则:所谓意义,主要是指商标必须标明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属性。在法律层面上,商品/服务中没有使用显著性标志,它只能成为一种符号,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商标。覆盖原则应体现在商标注册的地域范围上:中国企业在商标注册中应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注册,例如,如果想从事对外贸易,这样的小编辑建议企业在他们注册商标,这对企业的利益有很大帮助,也可以保护自己企业的品牌标识。

在商标注册的决策权上,应坚持独立性原则:由于商标注册的专业性,我国许多企业为了提速、省事,通常会将自己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务全面委托给商标代理机构。建议这样做一个小汇编,因为商标注册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如果一般企业不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这方面很难完成。但是,企业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工作,并不意味着将商标扔给代理机构。它还需要与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沟通,以便商标代理机构了解企业的需求,并确定申请注册的类别。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类似商品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⑴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⑵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⑶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汽车与汽车修理厂。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判定中,存在两条规则:一种是客观规则,这种规则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或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即如果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在某些方面相同,则构成类似。另一条规则是以混淆为判别依据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商品或服务之间不存在那些客观的比对条件,但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可能存在特定的联系,两者也构成类似。如当某汽车修理厂挂上大众的商标时,相关公众有理由认为该汽车厂的维修服务与大众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因而认为在此处维修大众车比别处更有技术支持的优势。

这种比较规则不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也适用于商品与服务之间的比较。商标注册在适用客观规则时,仅需要对比较对象的各方面进行对比,相同则构成类似。至于商品或服务(以下均统称为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之驰名度则不予考虑。客观标准存在的目的在于树立一个统一的规则,这种规则不应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否则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必须结合商标的知名度来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则完全可能出现下列结果:同样的两个商品和一个普通商标联用时不类似,和一个著名商标联用时却可能被认为类似。这样离开商标谈论商品客观上是否类似实际已失去意义。

当然,即使是客观标准,其内容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而且对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具体内容也将因具体案件不同而有变化,应当与具体的商品相结合进行判断。如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之间的比较,同摩托车与货车之间的比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均是一种代步工具,他们的销售对象均是有代步需求的消费者;其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因此构成类似商品。

但高档摩托车与普通轿车之间的比较又有所不同,如哈利摩托车的价格远高于经济适用型轿车,两者的消费定位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同为车辆的卡车的使用价值不在于代步,而在于运输,因此从客观标准上说卡车与摩托车并不必然构成类似商品;但顶级摩托车与在相同消费人群中流行的高档轿车的类似比较,就没有这么简单和直接了。这需要结合一些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混淆或联想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并不特别重要,但我们也不能完全脱离这些因素考察商品的类似问题。

如当我们看见某台自行车上标有梦特娇商标时,我们很自然地会将它与用于衬衫上的梦特娇商标联系起来,能否认为衬衫与自行车构成类似商品?即使再马虎的消费者、用再不经意的注意力也不会认为衬衫厂生产自行车,显然二者风马牛马不相及。此时,相关公众产生的这种联系,是因梦特娇商标的驰名而引起的,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上例中所称的顶级摩托车与高档轿车的比较,除了要考虑产品本身的因素外,更重要的还要考察这个特定消费人群的消费习惯、在购买商品时所关注的因素(价格、服务、质量或仅仅只关心品牌)。一般而言,特定联系应当指一种现实的、实质的联系,而非联想中的联系。如汽车与汽修业务之间存在着产品与服务的联系;而普通摩托车与经济适用轿车之间存在着共同之处:均由发动机驱动,且发动机的品质决定了车辆的基本性能;但对梦特娇衬衫与自行车之间的联系,则仅仅基于前者的知名度而产生,并无实质上的联系。

随着商标在社会上的不断普及,我国商标行业和商标注册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商标注册业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一些企业在商标注册前应充分了解商标知识。这样做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而且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企业商标注册应遵循哪些原则?在商标注册时间上,要注意前瞻性原则:很多企业认为自己使用的商标是自己的,往往先使用商标再注册,有的甚至不注册商标。

这与中国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中国企业应强化“早申请、早注册”的商标注册意识。在认定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时,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我国商标法将商标注册分为四十五类,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类别,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必须按照自己的行业进行商标注册。我国许多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的产品不尽相同,导致《商标注册证》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意义。

 

版权所有:云南元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