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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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的区别

作者:云南元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0 08:17:55

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注册区别有哪些内容?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在申请条件、所有权、继承等方面存在区别,此外涉及商标变更等也有区别。个人商标,是指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企业商标,是指以企业名义申请昆明商标注册。两者之间区别:

1.申请条件区别个人商标需要有个人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等条件;企业商标需要有企业营业执照等条件;

2.商标所有权区别个人商标,所有权归属个人,企业无权干涉;企业商标,所有权归属企业,法人、股东等无权干涉;

3.商标继承区别个人商标,可以以遗嘱等形式继承下去;企业商标,无法使用该方式继承,但可以使用转让等方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来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点不同规定:

(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三权分立”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昆明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知识产权中,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通过授权的方式取得,著作权是自动取得。著作权时作品创作完成的时候起就产生的,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要求发表,也不需要登记。著作权登记是为了起证明的作用,著作权登记数量的大幅增长反映了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但其背后也存在着权利人对著作权登记效力的误解和著作权登记作用被夸大的现象。

其实著作权登记的效力并没有那么“强大”。那为什么还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呢?著作权登记是证明权属很好很方便的证据之一,如归发生纠纷,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减轻举证负担、节约诉讼成本,著作权登记也是对抗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手段之一,例如在发现他人将权利人已经登记的作品进行商标性使用并申请昆明商标注册后,在针对抢注商标采取的异议或无效等行动中,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自己享有在先权利,是获得有关机关认可和支持的最为便捷的方式,以此也能够降低因自身商标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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