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企业商标申请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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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企业商标申请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云南元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9 08:22:38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这将使企业注销登记更简易。公司简易注销怎样进行呢其实简易注销公司的流程,采用的是网上进行登记申请的模式,也就是说,不需要提交什么纸质材料,也不需要进行登报申请注销,通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发布注销公告就可以了。比如,这里举例子,用深圳的企业来注销,操作步骤为,找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选择企业信息填报,选择广东区域,然后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陆,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就可以了。申请发布成功之后,就需要进行为期45天的公示,如果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的话,之后公司就会宣布注销掉了,如果有异议,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写注销异议申请表,提出异议。

但是,公司简易注销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公司的。进行简易注销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至少是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2)企业必须未进入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什么是商标变更?商标变更重要吗?为什么有些企业不进行“商标变更”,导致商标被撤销?今天,小婉会和你好好谈谈商标的变更。商标变更是指昆明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变更。申请人变更名称、地址、代理人或者裁减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注:如需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数字,应重新申请商标注册,并视为新申请商标,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不依法变更的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所以不要因为一个小原因失去一切。遵守法律程序更安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三退”申请一经他人提出,商标注册人必须提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变更注册人名称的,不能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也不能采纳实际使用的证据。

这势必影响商标评审的结果,对注册人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人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应当要求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无法联系商标注册人,注册人失去了回复的机会。商标局将视为拒绝答复,撤销其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在线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办公室,由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调中心,或者由商标局委托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督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商标局认可的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变更事宜。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准备商标变更所需的材料,并对随后的商标变更过程负责。

(1)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申请人需要选择不同形式的变更申请。申请书必须采用机械印刷或印刷,每一商标均应填写变更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直接在接待大厅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需要变更登记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商标权利人是自然人,注册商标地址跨民族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证明,以及在变更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6)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外文,社会商标管理人建议您委托正规翻译机构翻译并签字确认。

(7)如果是普通商标,如果你想申请变更,商标的其他共有人必须同意申请,申请人变更商标所需的材料包括其他共有人变更的材料。

企业想要注册软件商标但却不知道自己注册的小米商标属于什么分类类目?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说下小米昆明商标注册属于什么分类类目。

软件,拼音为Ruǎnjiàn,国标中对软件的定义为:与计算机系统操作有关的计算机程序、规程、规则,以及可能有的文件、文档及数据。按应用范围划分,一般来讲软件被划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件。软件开发是根据用户要求建造出软件系统或者系统中的软件部分的过程。软件开发是一项包括需求捕捉,需求分析,设计,实现和测试的系统工程。软件一般是用某种程序设计语言来实现的。通常采用软件开发工具可以进行开发。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

因此,确定计算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及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1)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也可以在他人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时,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的内容,也即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有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而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则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行的权利。现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几乎均为禁止性规范,而知识产权法则更多为授权性规范。

(2)维权主体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维权程序只能由权利人提起,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极的作用,即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特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是其主要特征,国家机关在此间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

(3)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商标法外,在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更多地以是否存在复制等雷同行为为准。

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违法认定则更为宽松,并且后者的认定标准当然包含了前者,也即雷同行为当然包括在混淆行为之内,这也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实际上,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上述差异,使两者实现了功能和作用上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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