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标注册有哪些特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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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标注册有哪些特定程序

作者:云南元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2 08:03:04

昆明商标注册其实是商标法律程序,注册成功是受到商标法保护的。申请人从申请注册到商标局核准大概的时间一年到两年,有的时候会更长,因为从商标局审查,到驳回或者异议复审其中的时间不好确定,所以有的商标可能要更长时间。商标有效期一般十年,到期后可以续展,再延长十年如果需要还可以续展一直这样循环下去。从申请到拿到注册证书一般有这么几个程序分别是查询,审查,公告,还有一些特定程序。

第一步是查询,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虽然说查询的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应,仅供参考,但是我觉得是商标注册最重要的一步。因为全中国的商标量非常庞大,但是汉字的组合却是有限的,如果不经过查询或者没有一个专业的结果几乎不可能通过。

第二步是审查,审查还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针对注册申请书的,这方面的审查有个专业的人员就可以搞定,然后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就比较复杂,最后决定是可以初审公告还是驳回复审。

第三步公告,进入这个阶段就说明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可以进行公告期了,公告期为三个月,如果在这三个月当中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这个商标准以注册。另外还有几个特殊的程序,分别是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

一、被他人抢注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专用权是通过商标注册来获得,我国申请商标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就是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果公司使用的商标是没有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很危险的,如果竞争对手抢注成功,自己就无法在使用该商标。这样一来不仅自己损失了权益,辛苦付出积累的名气也会被人夺走,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商标意识,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二、侵犯他人权益这点可能大家都很疑惑,我不注册商标怎么会侵犯他人权益呢?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会让双方对薄公堂,还有可能影响到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除了被人侵权之外还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

三、不会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就享受法律保护。换言之,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使用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很难维权成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四、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我国《商标法》规定,只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就不能形成工业产权,也就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所以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无效自己的专利。

专利权人宣告自己的专利无效,有以下几种目的:

1、提高权利稳定性

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由于相当于又经过了一次审查,因此相较于申请后的授权,经过无效宣告程序仍然被维持有效的专利,权利要求稳定性更好,其价值也更高。后期无论实施还是许可,其承担的被无效的风险都更小,更加有利于市场推广。

2、修改权利要求书

由于专利在授权后,专利保护范围即已经固定,没有后续程序让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因此,如果专利权人想要修改保护范围,只能通过无效自己专利的方式来进行,然而无效程序中的修改,也有很多限制,需要按照规定的修改方式修改才可以。

3、涉及权属纠纷

玉石俱焚极少情况下,宣告自己专利无效也可能是恶意的,例如涉及专利权归属纠纷时,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会有“我得不到,别人也别想得到”的做法。

4、其他原因

经济社会活动繁杂多样,参与其中的各方需求不同,专利权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可能会无效自己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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